中国翻译协会成立于1982年,是由与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翻译领域唯一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分布在全国各省、市、区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截至目前,单位会员总数1311家,个人会员总数4446人。下设民族语文、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军事、对外传播、科学技术、外事、翻译理论与翻译教学、翻译服务、本地化服务、法律翻译、口译、对外话语体系研究、跨文化交流研究、翻译人才评价等15个专业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外文局。协会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设在中国外文局当代中国与世界研究院。
中国译协的宗旨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开展翻译研究和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翻译质量、改进翻译服务、促进翻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中国译协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向国际社会深度宣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参与中国特色话语外译传播工程——“中国关键词”多语对外传播平台、国际传播翻译人才库项目建设,利用协会资源组织高端翻译专家参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在行动》白皮书、《之江新语》、《中国关键词》等多语种翻译、定稿、出版,受到中宣部有关部门领导的表扬。
根据中央要求,中国译协完善重要政治词汇收集跟踪及多语种研讨工作机制,对外传播翻译委员会、外事翻译委员会、对外话语研究委员会每年组织举办中译英、中译法、中译日政治话语外译研讨会,对重难点政治词汇的译法取得讨论成果,规范业界正确使用重要政治词汇译文。中国译协还多年在协会年会上举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外翻译与传播为主题的专题论坛,有效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外翻译与传播的研究与实践。
中国译协主要品牌活动:“韩素音国际翻译大赛”和“全国口译大赛”是目前中国翻译界组织时间最长、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口笔译大赛;“暑期全国高等院校翻译专业师资培训”和“中国时政话语外译高级研修班”已成为中国翻译界高端翻译人才培养有影响力的品牌;“资深翻译家”和“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表彰活动受到国家领导人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中国翻译协会年会”、“亚洲翻译家论坛”以及“第18届世界翻译大会”等活动赢得国内外翻译界广泛赞誉,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中国译协积极致力于推动中国翻译行业国家、团体标准及行业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积极推进“翻译行业规划与标准化体系建设”项目。截至目前,中国译协已连续5年调研发布《中国语言服务行业发展报告》,参与制定发布19部国家、团体标准及行业规范。
中国译协1987年正式加入国际翻译家联盟,深入参与国际译联的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国际译界事务,有效提升中国翻译行业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中国译协代表一直当选该联盟理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翻译协会,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TA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开展翻译研究和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翻译质量、改进翻译服务、促进翻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译行业发展建议;
2.开展翻译行业调研,制定推广行规行约,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3.举办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推进学术研究;
4.开展翻译行业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5.维护翻译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6.按照规定经批准,举办对在翻译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成果进行的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与翻译相关的奖赛活动。
7.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友好往来;
8.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相关资料和书籍;
9.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服务项目。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指依法成立的与翻译相关的社团和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无正当原因,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 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按程序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7.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2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15年8月6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
名誉会长:
黄 华 唐家璇
顾问
韦建桦 任吉生(女) 刘习良 宋书声 林戊荪 浦寿昌 阎明复 蔡祖铭
名誉理事:
尹承东 王树森 王效贤(女) 王新善 王耀臣 冯世则 刘品大 刘德有 孙天义 孙绳武 安淑渠(女) 朱谱萱 过家鼎 吴文焘 吴克良(女) 张庆年(女) 张柏然 李大万(朝鲜族) 李文俊 李亚舒 李 佩(女) 李顺然 杜瑞清 杨武能 杨宪益 杨德炎 沙博理 邱举良 陈 弘 林丽韫(女)林 林 金万善(朝) 哈图卓日克(蒙) 洛布桑(蒙) 胡启恒(女) 唐 笙(女) 徐式谷 徐 坚 涂纪亮 高 莽 屠 岸 傅加平 董宁川 赖恬昌 黎 导 冀朝铸 戴炜栋